案情简介:
A公司是一家高科技企业,2008年初公司通过公开招聘某技术部门主管,并明确要求该职位应具有某专业硕士学位及相关工作经验。在众多应聘者中,高某的学历及工作履历均符合要求,于是公司录用高某担任部门主管,月薪2万。然而,在高某负责部门管理工作期间,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的技术管理流程,给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公司也通过此事发现高某并不掌握该专业管理人员应有的知识及水平。
公司找到专业公司对高某提供的学历及履历情况进行背景调查,发现高某提供了虚假的学历证明及工作履历。因此公司于2008年9月1日与高某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高某对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高某不同意,提出劳动仲裁,要求A 公司撤销赔偿决定并向其支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案件结果:
在案件审理中,A公司出具了高某真实的学历情况及工作经历,并对高某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进行了举证,称高某以欺诈手段使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其订立了劳动合同,因此公司与高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应为无效劳动合同,高某应当对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庭审后高某主动提出和解,经过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高某一次性向公司支付3万元作为赔偿,双方再无其他争议并不再追究对方法律责任。
案件评析:
本案虽以和解的方式解决,但对于劳动合同无效而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还是值得我们思考:
一、 劳动合同在哪些情况下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有以下三种情况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也就是说,如果符合上述三种情形之一,劳动合同将归于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双方对劳动合同是否无效存在争议时,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来确认劳动合同的效力。如果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二、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有哪些法律后果?
1、员工是否应当返还劳动报酬?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各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但是劳动合同作为一种有人身属性的合同,劳动者已经付出的劳动不可能返还,也就无法按照一般民事合同无效来处理。因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二十二条也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劳动者已经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提供相应待遇。简单归结起来,在公司遇到员工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时,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公司要求员工返还全部劳动报酬的请求,很难得到支持。当然,如果是由于公司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公司也同样要支付员工工资报酬,并赔偿相应损失。
2、是否会产生损失赔偿责任?
无效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必然会给当事人造成一定的损失,劳动合同也不例外。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就本案而言,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赔偿责任也应当按照《民法通则》所确立的实际损失原则来确定,即企业要对员工给其造成的直接损失进行举证,在确实存在经济损失的前提下,根据员工的过错程度、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实际承受能力等综合认定赔偿费用。
三、员工背景调查(Reference Check),已逐渐成为企业把好用人关的一种惯例操作模式。实务操作中,通过背景调查,能够在“事先”发现潜在问题,避免用工后再去处理可能的棘手问题。